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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您家地下车位权属这项规定开始征求意见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22 22:47:43  阅读:1850+ 作者:责任编辑NO。谢兰花0258

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价格不菲,却常常面对不动产挂号难题。

为保护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天然资源部起草了《天然资源部关于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挂号若干问题的定见(寻求定见稿)》正揭露寻求社会各界定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经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反应定见。

二是经过信函方法将定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天然资源部天然资源确权挂号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寻求定见”字样。

寻求定见稿提出,地下车位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根据国有建造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确定。

多用处国有建造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份额清晰且按用处在空间上可以清晰区别的,其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在空间上不可以清晰区别的,按地上建筑物运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

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同时请求。独自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税费交纳凭据等资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供给承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归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承认车位区分、编号等资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恪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同时转让的,可同时请求处理搬运挂号。

请求单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同时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挂号。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处理搬运挂号,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运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处理初次挂号的,由转让两边持购买合同、税费交纳凭据请求处理地下车位搬运挂号;该地下车位未处理初次挂号的,由开发建造单位供给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等,合作购买人处理地下车位挂号。

本定见施行前,经依法同意建造,契合相关规划答应条件、建造规范,不核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定见相关要求处理不动产挂号。

本定见施行前,已依法处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一致挂号前依法处理的房产证、土地证)持续有用。

本定见有用期5年。

(来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资源部)

(一审:郝丹宁 二审:李来瑜终审: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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