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乔】最新获悉
武汉市拟调整完善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对房屋装饰装修约定条款作进一步细化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截图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市房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形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征求意见稿), 于12月13日至19日公开征求意见。
长江网记者查询发现,在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多约定条款。具体来看,合同附件中指出,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将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同时,在合同中,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包括按照厨房、卧室、客厅等功能区划分,对建筑的墙面、地面、顶棚等区位的材料、设备等做出约定的条款。
原文件较长,获取请公众号后台留言:合同
此外,在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面,合同文本指出,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购房人未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商品房现售合同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发商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
【越乔】延伸阅读
武汉也在出台
全装修商品房全过程监管政策
网友:2018年10月武汉市发布《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求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请问《通知》从何时正式实施?
官方回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全周期的监管措施,我局已广泛征求意见。目前,针对收集到的意见,我局格外的重视,正在积极研究,并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因城施策,适时调整完善,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前,从武汉市城建部门获悉
今年将持续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据【越乔】了解,2019年,武汉市将切实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责任,推进“一城一策”试点,完成房地产投资3000亿元。持续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完善全装修商品房全过程监管。
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工商局关于
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建设局、工商(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提升住宅整体品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建设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向审图机构提交施工图文件时,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是否全装修、实施全装修的单位工程(栋号)、面积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一个建设规划许可证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执行统一的房屋交付标准。已通过审图机构审核确认交付标准并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待完善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和预售方案备案变更后,方可对外继续销售。
五、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申领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全装修方案纳入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交付标准样板房,向购房人明确展示交房标准。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实施工程质量。交付样板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届满起不少于2个月。
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总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相关装修价格计价方式、装修方案、交付标准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房屋销售总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公示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以及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公示采用装修用到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不得出现类似“同等档次”的表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时提供多样化菜单式装修方案,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行菜单式装修的,应当公示菜单式装修的选择内容。住宅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购房人通报或公示全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内控机制,强化材料进场核查和现场管控,加强装修隐蔽工程预留预埋的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合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人参与工艺展示和进行施工监督。
九、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分别验收。装修部分验收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执行,验收时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装修部分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对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全装修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必须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栋号)等相关信息。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商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内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养和维护等内容。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示范合同的标准。
十一、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根据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依法查处督促其立即整改。建设、房管、工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上的问题、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 月 日
武汉商品房买卖新合同即将出台
能否破局“精装问题”
令人期待!
越乔综合整理自:长江网 长江日报(记者廖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越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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